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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能视为串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晓玲 2024-12-06 18:48:2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大学书架定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审过程中,通过评标系统清标工具发现,A、B、C、D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这四家投标人提交情况说明,四家投标人声称投标文件在打字复印部生成,并承诺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投标文件有可能在打字复印部生成,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经综合评审打分,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收到匿名举报,反映A供应商具有串标嫌疑,存在失信违约、合同造假等相关行为。采购人将举报情况转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立刻将评标系统比对结果及举报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一台电脑制作,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原评标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门答复,确定四家投标人投标无效,并根据原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评分结果重新排序,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

问题引出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吗?2.政府采购出现串通投标行为后,应当重新评审还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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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目前,不少地方在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评标系统中加入了雷同性分析等功能。通过收集制作投标文件电脑的特征信息,如MAC地址、硬盘号等,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若两份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是否能判定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呢?目前全国适用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视为串标,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争议。问题2,《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关于“重新评审”的规定及条款。“重新评审”最早出现在69号文中,即“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重新评审的情况,除69号文中规定外,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74号令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也有规定。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本案例显然不符合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并追究串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并根据原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评分结果重新排序,确定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的做法显然是违规的,因为不属于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作者: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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